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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業(y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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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威發(fā)布!蘇州新能源汽車補貼來了

        近日,蘇州市政府辦公室發(fā)布《關于做好2020年度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蘇州工業(yè)園區(qū)、蘇州高新區(qū)、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穩(wěn)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jù)《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等文件規(guī)定,蘇州市繼續(xù)對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給予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補貼)。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市區(qū)范圍內(含吳江區(qū),下同)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guī)〔2019〕2號)的相關規(guī)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

        2020年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xù)的,按附件1對應標準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1)2020年1月1日~4月22日購置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xù)的,按附件1對應標準補貼。

        (2)2020年4月22日后購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不再補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有新規(guī)定的,將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標準。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新建并通過驗收充電樁的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2.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標準。

        依據(jù)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jiān)測平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市區(qū)范圍內通過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照充電量給予充電設施運營補貼0.1元/千瓦時。

        (三)補貼資金相關要求。

        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購置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省級財政下達蘇州市區(qū)的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我市根據(jù)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和充電設施實際推廣應用情況和補貼標準統(tǒng)籌使用。

        三、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

        (一)財政補貼資金申報。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均按工商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各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局聯(lián)合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qū)2020年度審核通過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提交上報時間另行通知。申請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充電設施運營附件4)、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明細表(車輛購置附件5、充電設施建設附件6、充電設施運營附件7)。

        1.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購買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8);

        (2)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2);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shù)、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chǎn)廠家蓋章);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申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9);

        (4)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6)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第三方相關檢驗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是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運營)(附件10);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第三方相關檢驗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

        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聯(lián)合向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申請對省級財政資金補助部分進行清算。市級將統(tǒng)籌使用省級資金,根據(jù)地方補貼標準(包含省級和市級)由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到各區(qū)。各區(qū)在收到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fā)放到位。

        財政根據(jù)年度預算安排據(jù)實撥付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據(jù)實撥付剩余資金。

        1.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各區(qū)財政部門撥付到位。

        2.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資金。市財政局依據(jù)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所在地的區(qū)級財政部門,由區(qū)級財政部門撥付建設運營單位(非本市建設運營單位另行處理)。各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配合,做好資金申報和下達等相關信息比對。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補貼金額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按照規(guī)定出具審核報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發(fā)放的依據(jù)。

        五、信息報送

        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進入蘇州地區(qū)銷售,應將企業(yè)相關信息報送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主要內容為:

        (一)銷售機構基本情況;

        (二)銷售車輛的型號和規(guī)格;

        (三)車輛的相關技術參數(shù)和技術要求;

        (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情況,質保承諾;

        (五)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要求

        (一)獲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按《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應保障產(chǎn)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實時監(jiān)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tài),申請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車輛,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須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車輛服務站,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負責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以及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要建立完善企業(yè)監(jiān)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tài)進行實時監(jiān)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wǎng)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NB/T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shù)據(jù)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jiān)測平臺。

        (四)新生產(chǎn)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通過企業(yè)監(jiān)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tǒng)運行安全狀態(tài)進行監(jiān)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T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tài)信息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監(jiān)測平臺。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yè)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xié)議等相關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jiān)測的必要性。

        (五)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購買者、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shù)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

        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先行墊付,年終按照各區(qū)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情況由市級財政與各區(qū)財政進行財力結算。

        八、各縣級市應按照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財政補貼政策。

        九、本通知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2020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chǎn)品技術要求

        2.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

        3.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

        4.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運營)

        5.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明細表(車輛購置)

        6.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明細表(充電設施建設)

        7.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明細表(充電設施運營)

        8.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9.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

        10.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運營)

        1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12.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13.各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系表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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